标题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成文日期 | 2019-05-10 | |||
索引号 | 000201320/2019-00091 | 发文字号 | 呼政发〔2019 〕25号 | 公开日期 | 2019-05-19 |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市政府文件 | 废止日期 | ---- | |
概述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深入实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援企稳岗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度裁员人数加上年末职工人数之和的比例计算,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时,应剔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职(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下同)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失业金标准按参保地2019年1月最低工资标准85%的6个月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2019年1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5%×6×参保职工人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成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对困难企业进行认定。认定工作由企业提出申请,认定工作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凡被认定的企业,返还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作用
优化发展环境,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探索建立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和风险分担模式。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要围绕全市经济结构调整,进行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战略布局,扶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节能环保型企业、农林业等产业发展;有条件的旗县区都要设立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在完善内控和风控机制上下功夫,不断提质增效,增强增信服务能力。要利用担保资源支持我市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质优效高的小微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及“三农”企业的贷款支持。(市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三、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毕业五年内在呼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给予最长3年最高50万元的担保贷款,并给予全额贴息。超出国家规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产生的贴息,由市及旗县两级财政承担。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人担保金额统一提高到每人可担保15万元。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按各地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市及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担保基金补充机制,适时增加当地担保基金,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及时发放。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
鼓励各旗县区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在校园内、高校周边建设以大学生为主的创业街区(社区),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创业载体,对于提供工位多、创业服务优、带动就业创业人数明显的平台载体给予“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支持。积极推进包括返乡农民工在内的其他重点群体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促进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对创业孵化成功率高、特色鲜明、带动就业突出,在管理、服务或模式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且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的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经考评纳入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中予以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扶持创业服务组织开展双创服务和创业活动
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等,对经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的,按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贴;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的推介补贴。以上所需资金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的中央专项资金支出。各级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人员培训以及各类群体创业大赛、创业讲师大赛和创业培训师选拔、优秀讲师示范教学活动;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者沙龙等活动,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的自治区及地方专项资金中支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降低创业成本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大学毕业生,在人社部门认定的示范性、特色、返乡人员创业园孵化基地及校园创业平台、大学生创业街区(社区)孵化的创业项目,稳定经营1年以上,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为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所需资金由所属地政府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七、积极鼓励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组织实施自治区万名青年见习计划,从2019年—2021年组织4500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积极引导困难企业转岗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方式培养中、高级技能人员,培养期1—2年。培养期满,经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九、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力度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培训补贴政策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培训生活费补贴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对开展用工峰谷及余缺调剂等服务的,可纳入我市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十一、提供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
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常驻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精细化、长效化的就业援助,在呼市地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加强对困难群体生活救助
探索完善城乡融合的就业政策,适时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鼓励旗县区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予以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由各旗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要通过分类帮扶、综合施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困难。(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三、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就业服务
各旗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就业政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将相关信息精准录入信息系统并适时更新。要优化服务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便捷服务到位,能够全面惠及享受对象。(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保障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所需经费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要求,设立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落实本意见中创业担保贷款超出国家规定额度的贷款所产生的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超出自治区规定人员范围和补贴限额的补助资金等创业政策和创业服务费用支出。从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定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五、强化促进就业责任落实
各旗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担当,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各旗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特别是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超比例、超范围违规使用资金的,要严肃查处、追责问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立足职能职责,加强沟通配合,抓好政策落实。要指导困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多渠道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企业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采取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8号。各旗县区、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呼和浩特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0日